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85號原 告 村日VILLA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許鴻晢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瑞安等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柒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