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07號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文全訴訟代理人 盧盈秀被 告 戴崇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重小字第1627號裁定移轉管轄而來。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