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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5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20號原 告 沈柔被 告 游佳諺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計算式:8100+7200+144420+8400+3245=17136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原告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裁判日期:2019-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