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46號原 告 盧金造上列原告與被告余昭惠、余明吉、余鐵雄、張盧秀媛、黃余幸間請求確認建物補償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依應有部分比例所能領得之訴之聲明所載建物補償費之數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