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53號原 告 禾馨民權婦幼診所即林思宏被 告 黃麗君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簽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華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