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75號原 告 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秦啟松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嘉琳間請求返還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奬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嘉琳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9萬3,718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100元。
⑵提出獎金發放辦法。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