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7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15號原 告 黃健治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等人間召開居民自治會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併按被告人數,提出補正後書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倘下列其中任何一項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除起訴狀列載之法人被告以外,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5 日內,補正起訴狀列載之所有自然人被告之真正姓名及其真正住所或居所。倘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起訴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係因財產權而涉訟之事件,因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並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李和

裁判案由:召開居民自治會
裁判日期:2019-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