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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7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17號原 告 黃健治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事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被告應連帶對起訴狀所登載被告送達地址的附近鄰居召開居民自治會,惟原告既未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其所稱「召開居民自治會」之具體內容暨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致本院無從逕依原告主張,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核算裁判費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原告應陳報「召開居民自治會」之具體內容,暨訴訟標的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或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裁判案由:召開居民自治會
裁判日期:2019-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