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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7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17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黃健治 (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即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0月7日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於108年12月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詎上開裁定於109年3月22日合法送達抗告人以後,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資料、收費答詢表在卷足考。是其本件抗告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裁判案由:召開居民自治會
裁判日期:2020-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