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81號原 告 柯金燦被 告 江秀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2,000 元。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繳裁判費6,28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7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