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93號原 告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彥哲送達代收人 蔡嘉柔被 告 江美慧原告因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江美慧即江碧霞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32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捌萬零肆佰貳拾伍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陸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壹佰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