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02號原 告 何志清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得維等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02號原 告 何志清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得維等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