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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8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02號原 告 何志清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得維等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等
裁判日期:2019-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