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03號原 告 郭敏貞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先華間確認申報資料內容真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08 年8 月6 日向新北市萬里區公所申報祭祀公業郭萬鎰派下全員系統表內容為虛偽不實,屬因財產權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以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