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04號原 告 焦鈺琪訴訟代理人 黃念儂律師
陳鴻元律師被 告 仁獅不動產有限公司(即僑福房屋仁一加盟店)法定代理人 許華云被 告 鄭振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仲介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