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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8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30號原 告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彥哲訴訟代理人 陳頌揚

許惠婷上列原告與被告闕平鎮間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98,6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裁判案由:返還勞保補償金
裁判日期:2020-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