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7號原 告 馬魏秀美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阿香間請求償還有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7號原 告 馬魏秀美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阿香間請求償還有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