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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9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15號原 告 哈拉網通電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瑞發被 告 啟耀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琪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佣金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108 年度司促字第8172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1,700元;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 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1,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 元,原告應再補繳1,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何虹儀

裁判案由:返還佣金
裁判日期:2019-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