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25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黃健治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2月31日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月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