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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號原 告 林丁和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被 告 徐黃春美訴訟代理人 林火炎律師

彭傑義律師林拔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財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5月25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財產等
裁判日期:2020-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