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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0號上 訴 人即 原告 馬魏秀美被 上訴人即 被告 張阿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償還有益費用事件,上訴人聲明提起上訴到院,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華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裁判案由:償還有益費用
裁判日期:2019-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