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0號上 訴 人即 原告 馬魏秀美被 上訴人即 被告 張阿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有益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既未以上訴聲明表明上訴範圍,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9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0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附卷足憑,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華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裁判案由:償還有益費用
裁判日期:2019-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