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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5號原 告 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送達代收人 陳勳蓉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正雄等間塗銷抵押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補提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二)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李○○、劉○○之真正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王正雄及李○○、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補正後書狀及其繕本或其影本一份。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記載被告李○○、劉○○之真正姓名,而觀諸原告所提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其上並未完全記載被告李○○、劉○○之真正姓名,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為何人,亦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爰裁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被告王正雄、李○○、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被告李○○、劉○○之真正姓名及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雅婷┌─────────────────────────────────────────────┐│附表:108年度訴字第275號(所有權人:王正雄)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權利範圍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1│新北市○○○區 ○○○段 │ │0000-0000 │ │68.29 │4分之1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 │ 基地坐落 │樣主要├────────────┬─────────┤ ││ │ 建 號 │--------------│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 │ ││ │ │ 建物門牌 │料及房│ │ │ ││號│ │ │屋層數│合 計 │ 材料及用途 │範圍│├─┼─────┼───────┼───┼────────────┼─────────┼──┤│1│00000-000 │新北市金山區五│4層 │2 層:63.10 │ │全部││ │ │福段0000-0000 │加強磚│共計:63.10 │ │ ││ │ │地號 │造 │ │ │ ││ │ │--------------│ │ │ │ ││ │ │新北市金山區忠│ │ │ │ ││ │ │孝一路20巷1號 │ │ │ │ ││ │ │2樓 │ │ │ │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裁判日期:2019-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