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79號原 告 嚴吳秀玉
嚴振富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宏城律師
黃若婷律師被 告 嚴銀田
嚴基銘李明松
李淑貞李淑惠李淑絹
高李秀江嚴水錦謝光政嚴阿城謝萬益嚴萬發嚴睦翔嚴根嚴福聯
邱瑞雲嚴一
嚴珊
嚴勝杰
嚴美惠
嚴慧璟
嚴聯明(兼嚴簡秀之承受訴訟人)
嚴聯文(兼嚴簡秀之承受訴訟人)
嚴聯發(兼嚴簡秀之承受訴訟人)
嚴聯樹(兼嚴簡秀之承受訴訟人)
嚴素芳(兼嚴簡秀之承受訴訟人)
嚴郭春嚴鴻章嚴秀雲嚴碧霞嚴鳳英嚴秀美兼前列嚴郭春、嚴鴻章、嚴秀雲、嚴碧霞、嚴鳳英、嚴秀美共同訴訟代理人 嚴文常被 告 于嚴信
許郭蕊許睦崧許睦晟許麗雪
許淑卿許進福江鄭美江銘華江櫻雪江櫻梅江依靜江金惠江茂男陳江阿花嚴國俊
嚴得清
嚴國隆
嚴家緯
阮紅鈺(原名阮紅華)
李唯誠
簡招治簡秀却簡朝成楊丹妮簡玉鈴張宗榮
張嘉讌
嚴秋雲(即嚴茂連之繼承人)
林石順(即嚴茂連之繼承人)
嚴適東(即嚴茂連之繼承人)
嚴淑芬(即嚴茂連之繼承人)
嚴淑婉(即嚴茂連之繼承人)
嚴苙瑜(即嚴茂連之繼承人)
嚴崚瑋(即嚴茂連之繼承人)
嚴凰甄(即嚴茂連之繼承人)
嚴照凱(即嚴茂連之繼承人)
嚴柏皓(嚴欽河之繼承人)
嚴柏諺(嚴欽河之繼承人)
嚴振成(即嚴恤之繼承人)
李秋皇(即嚴恤之繼承人)
嚴嬌(即嚴恤之繼承人)
嚴國春(即嚴恤之繼承人)
李唯甄(即嚴恤之繼承人)
李亞峰(即嚴恤之繼承人)
李亞菲(即嚴恤之繼承人)
陳廉淯(即陳嚴崑崙之承受訴訟人)
嚴定森(即陳嚴崑崙之承受訴訟人)
陳力滔(即陳嚴崑崙之承受訴訟人)
陳貴椿(即陳嚴崑崙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陳廉淯、嚴定森、陳力滔、陳貴椿為陳嚴崑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法第177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08年4月12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本院為第一審判決後,判決正本已於114年5月5日送達被告陳嚴崑崙。而被告陳嚴崑崙於114年5月1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陳廉淯、嚴定森、陳力滔、陳貴椿,均未拋棄繼承等情,有新北○○○○○○○○114年11月18日新北金戶字第1146036263號函檢送之戶籍資料、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應由陳廉淯、嚴定森、陳力滔、陳貴椿承受訴訟,惟其等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命陳廉淯、嚴定森、陳力滔、陳貴椿為陳嚴崑崙之承受訴訟人,承受並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