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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香芸

邱冠綸吳清萍周素雲高萍萍陳紫妤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吉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天賜上列當事人瓦斯配管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64,6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0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裁判案由:瓦斯配管等
裁判日期:2020-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