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1號原 告 黃健治 現應受上列原告與被告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召開年度大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規定,審判長應定期命其補正,原告不遵期補正者,法院得認原告起訴不合程式,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召開年度大會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基此,本院乃於民國108年5 月9 日,以108 年度補字第319 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並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嗣上開裁定正本公示送達原告以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公示送達網頁資料、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結果列印紙本、收費答詢表查詢列印紙本在卷足考,是其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