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1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黃健治 現應受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召開年度大會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8 年5 月9 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因原告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本院乃職權就原告為公示送達,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本院遂於108 年7 月18日以裁定駁回其訴(下稱系爭駁回裁定),而原告不服系爭駁回裁定,於法定期間提起抗告,卻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 條之
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 日內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