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6號原 告 綠葉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秉睿訴訟代理人 梅玉東律師被 告 根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陳秀嬌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設在臺北市○○路○ 段○○○ 號9 樓,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列印資料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