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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俊森(原名王椲達)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秀珍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03 號給付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9 月11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3,77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虹儀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等
裁判日期:2019-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