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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7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訴訟代理人 戴振文被 告 郭宏昕

郭子丞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已於民國 108年 7月25日辯論終結,因原告於宣判前具狀撤回起訴,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裁判日期:2019-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