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98號上 訴 人 黃健治上列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8年11月1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合法公示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