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47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訴訟代理人 鄭彥谷被 告 鄭準義
鄭文翔鄭雅婷鄭鈴蘭鄭冷嬌鄭麗鳳鄭麗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係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然原告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以108年度補字第578號民事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76,866元,原告應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10,680元,該裁定已於同月21日送達原告,有該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件在卷可稽,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