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82號原 告 盧金造追加原告 盧碩彬
盧碩星盧碩亮盧思守盧碩妙盧玫宏盧奈佳盧淑媚盧美惠子陳盧澄子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金造追加原告 盧榮茂被 告 余昭惠
余明吉余鐵雄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富貴律師被 告 張盧秀媛
黃余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建物補償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9年10月19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再開辯論理由:部分當事人未經合法辯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