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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5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8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盧金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昭惠、余明吉、余鐵雄、張盧秀媛、黃余幸等人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82號確認建物補償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1月25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62,478元,故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962,4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8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5,855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裁判案由:確認建物補償費
裁判日期:2020-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