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8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訴訟代理人 廖儒良被 告 庭逸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曾慧雰被 告 江佳祈
謝晴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借款事件,本院原定民國108年9月30 日下午4時宣判,因遇米塔颱風,經基隆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展延宣判期日為108年10月1日上午11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