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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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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晴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借款事件,本院原定民國108年9月30 日下午4時宣判,因遇米塔颱風,經基隆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展延宣判期日為108年10月1日上午11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裁判日期:2019-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