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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監宣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監宣字第114號聲 請 人 謝OO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 謝OO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關附表之記載,應更正如本件所示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經聲請人表示因疏漏不知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於民國106年間業已分割,而分割後所新增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實為原地號土地之一部,且受監護宣告人就前開土地分割前及分割後二土地所有之比例,與原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財產範圍相同,本院依聲請人提出分割後二土地(即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勘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且就聲請意旨請求將原裁定更正受監護宣告人對上開二土地權利範圍更正為四分之一,經聲請人表示應依所陳報土地及建物謄本為準,有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故聲請人聲請更正,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心怡附表:

編號 種類 土地坐落或建號 權利範圍 1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2分之1 2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2分之1 3 建物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 全部

裁判日期:202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