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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司簡調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簡調字第28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撤銷信託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富旺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富旺公司)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68,273元。詎相對人富旺公司為免遭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將其所有之不動產 (基隆市○○區○○段○○○○號建物)信託登記與相對人吳坤碧、趙品清。然相對人所為之信託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顯已侵害聲請人對相對人富旺公司之債權,爰依信託法第6 條撤銷權之規定,撤銷以信託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回復登記於相對人富旺公司名下,為此具狀聲請調解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依信託法第6 條所定之撤銷訴權,主張相對人等以信託為原因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應予撤銷。然該撤銷訴權之行使依法須以法院為裁判之方式始得為之且核其性質為形成之訴,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等
裁判日期:2020-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