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簡調字第43號聲 請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代 理 人 呂建達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劉座、許麗卿間撤銷不動產買賣行為及回復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調解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劉座尚欠聲請人債務未償,詎其為脫產,將名下新北市○○區○○段 ○○○○號暨基地以買賣為由移轉予許麗卿。為請求撤銷買賣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並回復登記為劉座所有,具狀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撤銷相對人間就上開不動產所為之買賣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並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為劉座所有,依法乃法院以裁判之方式始得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核其性質為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