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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司促字第 146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64號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債 務 人 何惠卿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陸仟肆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與聲請人及其他債權人於民國(下同)95年7月13日訂立協議書,就聲請人而言,其發生原因:信用貸款等計2筆債權。其占聲請人之協議範圍分別為

0.000000000、0.000000000。又該協議書第3條議定意旨,如相對人未依本協議書按期繳款,則回復各債權人原契約之約定條款辦理。

(二)查相對人僅繳足本息至95年9月9日,其後皆未履行協議書,而積欠之本金總金額計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換算原債權之本金─信用貸款㈠本金:237768元【計算式:506472*0.0000000 00=237768】、信用貸款㈡:

268704元【計算式:506472* 0.000000000=268704】。

(三)次查原契約利率與違約金之規定,信用貸款(一)利率與違約金約定部分: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1條第2項(利率條件)第1款約定,係固定利率按年利率百分之9.99計算,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5條計付;信用貸款(二)利率與違約金約定部分: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1條第2項(利率條件)第1款約定,係固定利率按年利率百分之8.88計算,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5條計付。

(四)至此,依協議書第3條約定及原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與違約金,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清償前開本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464號利息: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001│新臺幣│何惠卿 │自民國(下同)│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9.99││ │237768│ │95年9月10日 │ │ ││ │元 │ │起 │ │ │├──┼───┼─────┼──────┼──────┼───────┤│ 002│新臺幣│何惠卿 │自95年9月10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8.88││ │268704│ │日起 │ │ ││ │元 │ │ │ │ │└──┴───┴─────┴──────┴──────┴───────┘違約金: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 │ │ │ │ │├──┼───┼─────┼──────┼──────┼───────┤│ 001│新臺幣│何惠卿 │自95年10月1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237768│ │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002│新臺幣│何惠卿 │自95年10月1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268704│ │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0-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