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40號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債 務 人 陳小燕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陸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因其債務問題,遂於民國(下同)95年6月27日間與眾債權人簽立還款協議書。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而言,簽約之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693元,其中,其債權發生原因如下:信用貸款:約定年息為百分之6.88,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5條約定計算違約金,其占聲請人之協商債權為全部。
(二)按本人(即相對人)如對一債權銀行為依本協議書清償,本協議書除第6條外,其餘約定視同無效,未到期部份視為全部到期,除不得依協商機制申請協商外,各債權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此協議書第3條約定有文。易言之,倘若相對人毀棄履行協議書,除視為全部到期外,聲請人自得依原債權契約之約定利率或違約金續向相對人追償。
(三)詎料,相對人履約繳款之金額,僅沖銷本息至95年5月9日止,於後皆未繳款,經聲請人多次索催仍無功而返,現積欠本金為225,693元,故依協商金額中之各債權比例核算之各債權未償本金如下:1.信用貸款:本金為225,693元【計算式:225,693*1=225,693】。
(四)至此,相對人應依協議書第3條約定暨各債權契約所訂之利息與違約金暨依各債權占協商債權所核算之各債權本金一次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