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284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代 理 人 李淑嘉上列債權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所為支付命令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之內容乃據債權人聲請求內容所核發,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