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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司消債調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消債調字第83號聲 請 人 李曉慧訴訟代理人 楊若谷律師(法扶律師)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代 理 人 郭偉成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8 條第 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事件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定。

二、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所定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有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要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地為臺北市○○路,並非在本院轄區,有民國109年9月11日調查筆錄在卷可查。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事件應由台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如主文所示之管轄法院。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裁判日期:20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