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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司聲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92號聲 請 人 范双鳳法定代理人 陳行成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文昌、李信志、李達灃即李政勝之繼承人、陳達成、周幸雄、何賢三、簡炳煌、董卉蓁間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023 號民事裁定駁回上訴,並於民國107年1月18日確定在案。爰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惟查,本件聲請人已就上開訴訟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由本院以107年度司聲字第102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受理作成裁定,並於107年10月2日確定在案。現聲請人就同一事件重覆向本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顯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0-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