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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勞補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6號原 告 詹枝泉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被 告 羅傑摩爾社區管理委會代 表 人 賴志偉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傑摩爾社區管理委會間請求給付勞工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7,659元(其中加班費為396,234元、勞工退休金為765,425 元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給付老人年金之數額為 72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9,711元;又依前揭說明可知,請求老人年金之損害726,000元之第一審裁判費為7,930元,此部分無暫免徵收裁判費之規定,僅其餘請求加班費、勞工退休金等金額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7,854元【計算式:(19,711元-7,930元)×2/3=7,854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857元【計算式:19,711元-7,854=11,8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庭法 官 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裁判日期:2020-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