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2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郭志中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經濟部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上列當事人間勞保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0,6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人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