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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勞訴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2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郭志中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經濟部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保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6日裁定,命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0年3月17日送達於上訴人,此有本院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為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王人俊

裁判案由:勞保補償金
裁判日期:2021-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