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基簡字第140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潘冠年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馬瑞誠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000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係2,655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