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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基簡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簡字第163號上 訴 人兼被上訴人 陳晴鈺被 上訴人兼 上訴人 王心慈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9年基簡字第163號給付借款等事件,上訴人陳晴鈺、上訴人王心慈分別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查其等各自上訴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7萬元、15萬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2,325元,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陳晴鈺、王心慈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分別向本院繳納1,500元、2,325元,逾期即駁回其等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等
裁判日期:2020-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