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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基簡字第 1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簡字第185號原 告 楊水法定代理人 曾慶堂訴訟代理人 林銘龍律師被 告 楊政諭訴訟代理人 簡文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捌佰萬捌仟零捌拾元。

二、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七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柒佰伍拾伍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惟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2 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兩造間就門牌新北市○○區○○街○○○ 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於民國102 年10月23日所為之贈與關係(下稱系爭贈與關係)不存在,而訴請確認(更正後訴之聲明第一項),並以被告無權占有系爭房屋為由,依民法第767條、第962 條等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房屋(更正後訴之聲明第二項),及依民法第179 條、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等規定,請求被告自102 年12月起至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15萬元(更正後訴之聲明第三項)。查原告係以系爭贈與關係不存在為由,訴請確認,並請求返還系爭房屋,及請求相當於租金之損害賠償,則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價額為準,不併算附帶請求損害賠償之價額。又原告有關返還系爭房屋之請求,乃以回復系爭房屋永久占有為其目的,是其價額自應以系爭房屋之價值為準。原告雖提出「誠正海峽兩岸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出具之不動產估價報告書(下稱系爭不動產估價報告),主張系爭房屋價值為1,588,137 元。被告對此則以:該處房屋之市價均在千萬以上,且另案(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290 號)核定系爭房屋之價額為5 百餘萬元等情(本院109 年7 月27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參酌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有系爭房屋拒不返還,受有相當於租金之不法利益,原告亦因此受有相當於租金之損害,以先前該地區租金行情及先前被告(起訴狀誤載為原告)方面曾給付予原告之租金每月15萬元計算,而請求按月給付15萬元之損害金等情(見民事起訴狀第4 頁),此租金情形與原告提出之系爭不動產估價報告結論之價格1,588,137 元,顯不相當。參以土地法第97條第1 項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之規定,以此逆推,系爭房屋應有18,000,000元之價值(計算式:150,000元×12個月÷10% =18,00,000 元)。並參以吳秀文等人對於林云燕、楊啟瑞請求返還系爭房屋等而提起之訴訟(本院

109 年度訴字第290 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下稱系爭另案),該案原告提出591 售屋網查詢結果,以10筆物件之平均出價為每坪18萬4 千元,其中有3 筆物件為僅出售建物,該3 筆物件之平均出價亦約為18萬4 千元等情,而主張據此計算系爭另案之訴訟標的價額,此經本院調取系爭另案卷宗核閱無誤(見該案卷第98至114 頁),如據此推估,依系爭房屋合計面積97.87 坪計算(包括登記面積30.11 坪、增建面積67.76 坪,見系爭不動產估價報告第1 、2 頁),系爭房屋價值約18,008,080元(計算式:97.87 坪×184,000 元=18,008,080元),此與依前揭土地法第97條第1 項之規定,以原告主張系爭房屋曾出租之金額及附近租金行情每月15萬元計算推估之結果,甚為接近,應堪作為認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依據。至於系爭不動產估價報告結論之價格與系爭房屋之價值是否符合既有疑義,即難以採為認定之依據。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8,008,0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0,488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6,733元,尚應補繳153,755 元。

三、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

7 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53,755 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77條之13、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人俊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0-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