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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基簡字第 11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基簡字第1146號上 訴 人 李貫鐘被 上訴人 吳達修上列當事人間因109年基簡字第1146號給付修繕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將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000巷00○0號(二樓)房屋漏水依基隆市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書內容鑑定報告結果修復,並賠償上訴人25萬元(修繕費用7萬元、租金損失18萬元),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關於請求「依基隆市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書內容鑑定報告結果修復」部分未據提出所需費用之估價單,致本院無從計算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查報「依基隆市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書內容鑑定報告結果修復」所需之修繕費用(應提出估價單,載明修繕項目及其各該費用明細),並自行加計25萬元後,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定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如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1萬7,335元,倘逾期未補正,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裁判案由:給付修繕費等
裁判日期:2021-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