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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基簡字第 13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基簡字第1392號上 訴 人 柯瑞哲即 原 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桂民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2,9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1-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