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基簡字第1392號上 訴 人 柯瑞哲即 原 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桂民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2,9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亭如